学术交流

社工
社工综合能力--劳动争议政策法规
更新时间:2015/1/31 8:54:38  点击率:1152    字体大小:
       社工考试网
       劳动争议政策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作出了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①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②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③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曾任审判员的。
  ②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③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④ 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3)人民法院。
  3.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为协商、协调、仲裁和诉讼。
  (1)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
  ① 申请。当事人以书面或口头申请的方式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② 调解。
  ③ 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① 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② 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受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③ 开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于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④ 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
返回】 【打印
  Copyright© 2010 中国长照网 All Right Reserved 津ICP备2023010307号-2
支持:民政部 主办:中华慈善总会 资助:汇丰银行 承办:中华慈善总会长期照护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