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0日,第十九届全国老人院院长暨第八届长期照护学术大会在津圆满闭幕。以下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金锦萍的发言内容。她分享的主题为《养老领域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企业促进社会创新》。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同学们、老师们:
大家好!
很荣幸受组织方邀请进行发言,今天我分享的主题是《养老领域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企业促进社会创新》。社会企业是个很新的词汇,但实际上我做这项研究已经十多年了,我认为养老领域特别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企业来促进社会创新。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观察到社会变革的驱动力已悄然发生转变,它不再仅仅源自商业领域或单纯的科技进步,而是更多地由社会问题所主导。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前几十年开始到今后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社会部门将成为社会创新的重要发源地,这与以往在科技和商业领域创新的出现有着很大不同。
什么是社会企业呢?实际上,在各国的立法上及相关的研究报告里,对它都有不同的界定。但如今,社会企业更多地被定义为兼具了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的社会主体。但如果这两个目标有冲突怎么办?因此,社会企业尽管兼具双重或者多重目标,但是一定要社会目标先导,它才可以叫做社会企业。在养老领域,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一定需要有充分的经济来源。所以在养老领域,养老院是会收费的,但收费本身并不是提供服务的一个对价,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它属于费用分担机制,是要解决养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因此经济目标本身是要实现我们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那什么是组织体的社会目标呢?实际上是无数次的养老事业,即老有所养,让每一个人的晚年生活都能够体面而有尊严,即便一个人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但还是依然可以在社会中、在特定的机构里、在家庭里、社区里得到妥善照护,去过有尊严的生活。
社会企业与传统慈善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它的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于经营性收入、来自于多方分担。而社会企业与传统商业企业区别在于它并不是单纯的追逐利润,而是机构从一开始设立时就关注的目标和事业本身才是它的目的。因此,社会企业的出现带来了崭新的理念:传统商业企业的主要目标在于获取利润,社会企业却具有双重或者三重底线。它也跟商业企业一样需要进行商业活动并获取收益,但是经济上的发展并非其唯一底线。社会企业的第二个底线就是达成社会目标,无论是为残疾人或者长期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和增强他们的能力,还是为社区提供服务,甚至还有第三个底线:维护环境的永续发展和文化的完整性。社会企业的创业者在创业伊始就选择了一种将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融合在一起的组织形式。
养老领域为什么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企业呢?社会调研发现,现在的敬老院、养老院、老人院等,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基础性的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政系统登记。从法理上来讲,它本身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也就是说成立民非,举办者就相当于是在奉献,你举办的资产只能够被民非所锁定,而不能够通过民非再向你的举办者去进行分配,所以我们常说,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在举办民非的时候实际上是做了一次社会捐助,把自己的私人财产变成社会资产。这种方式在养老领域里有它的独特的优势,当举办者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去举办养老院的时候,就会牢牢的去锁住以事业为目标。那缺点在哪里呢?一是发展的比较慢,是因为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体,是没有其他融资手段的,既不能股权融资,也不能债权融资,所以当它发展的时候,实际上是面临着融资困难,而我们大量的养老院怎么发展起来?靠自身积累。第二个比较大的缺点是很难进行有效的激励机制。因为不能盈利为目的,因此内部绩效考核跟商业不太一样,很难做股权激励,因为根本就没有股权。第二种形式是工商登记。也就是到市场监督局去登记,明确为养老领域的一种产业,理论上也是可以的。但如果登记为商业企业,刚才讲的问题就会出现,作为一个投资者来讲,尤其这样的机构,要进入资本市场的时候,能不能够还坚守住我们当初确立的设立养老院的目标和宗旨呢?还能不能以我们这些服务对象的利益作为我们的利益最大化、作为我们自己的奋斗目标呢?所以实际上目前可供选择的这两种路径里,其实是各有利弊的。以商业企业存在的时候,可以进行融资、可以快速发展、可以用非常有效的激励机制来激励自己的员工、高管、投资者。
那有没有一种可能,我们把这两个结合在一起,放在一个组织体里面,既有商业机制,同时又能够固守社会目标。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它就是一个理想的社会企业。曾经认为这是很难的,但后来发现,在世界范围内早就出现这样的机构。比如说2006年诺贝尔奖获得者穆罕默德·尤努斯先生,他今年80多岁,他之所以可以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就是因为他创设了这样一种新的组织体的形式,他用小额信贷的方式,用传统的金融机构看起来绝对不可能从事的这样一种业务去进行扶贫,他在孟加拉国设立了格雷维银行,经营小额信贷,2006年获得诺贝尔奖的时候,他实际上是用实践向世界证明,穷人也是有信用的,但它更向世界揭示了一种可能性,那就是一种看起来是一个金融机制,却可以为社会目标达成,变成他的工具。自那以后,社会企业又成了一个风靡全球的词汇,有了非常快的发展,在我们国家也是如此。
因此,我们对社会企业的界定是:社会企业是以社会目标为先导,同时引入市场机制解决社会问题,结合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无论是营利组织还是非营利组织,只要同时具备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都可以被界定为社会企业。换言之,就特定社会企业而言,无论其基础组织形式采取营利组织还是非营利组织,都同时兼具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甚至环境目标等等。
我们常提及社会治理、社会管理、社会控制以及社会变革、社会变迁、社会运动、社会革命等概念。但为何要特别提及社会创新呢?社会创新作为一种多元主体参与的、面向社会需求和社会问题的创造性社会行动,代表着创新理论发展的新阶段和创新实践演进的新“范式”。比如面对社会问题的时候,我们要去考虑用社会创新的方式去改变它。中国的养老事业为什么会如此重要?因为我国人口结构面临着急剧的变化。两年前人口负增长,然后人口出生率又在急剧下降,将迎来一个深度的老龄化社会,这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用什么方法去解决?我们当然可以用各种方法,但如果用社会创新的方法解决,可能带来不一样的视觉。
界定社会创新概念的三个特征,一是满足社会需求、解决社会问题,二是创造新的社会关系;三是提供新产品、新服务或者新的解决方案。当把它们放在一起的时候,能不能尝试着以社会企业这样一种新型的组织方式去解决养老问题,或者说老人院、敬老院有没有可能做一些社会企业的试点,充分运用商业机制,同时还能够秉承我们的社会目标。如果可行的话,它的意义在哪里呢?社会创新就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基本动力。我国在20世纪50~80年代末广为推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和赤脚医生制度就是社会创新的一个雏型。“赤脚医生”的制度,正式被联合国认为是在解决初级保障、基层医疗方面是一个非常成功的社会创新案例。因此,如果我们能够在养老领域里,除了传统的民非或者商业企业的形式之外,能够有一些真正兼具双重目标或多重目标的社会企业作为组织形式出现,可能就能够应对凶猛的老龄化过程。
那社会企业是一个合法的概念吗?大概二三年前,我跟我的博士生一起开始研究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企业法,我们把十几个国家的社会企业法都翻译成中文并出版。在其中,我们可以看到三种范式,一种是国家专门制定一个单行法来促进社会企业发展,像我们近邻韩国;有一种就是在已有的公司法企业类型里面去增加公益企业、社会企业等这些新型的组织形式。还有一种方法是通过已有的社会合作社的方式去进行社会企业的创新。
在中国从来不乏那些有思想的先行者,从十几年前开始有一批在一线的从业者们已经开始在积极探索社会企业这种方式,甚至有些机构已经开始了对中国社会企业的认证。从认证来看,要把一个组织体认证为社会企业,大概有几个维度去考量。第一个维度是基础组织形式。即采用什么样的基础组织形式都可以,比如说民非、基金会、社团、企业、公司都可以。第二是利润分配限制,这个问题争议非常大,但是其实并非问题核心所在。如果是一个工商登记的企业养老院,像韩国,作为社会企业,分红就有限制,它的分红是不能超过30%或者35%,有个最高的利润分配限制。这个是不是强制性的呢?目前在我们国家大概有三四种认证机构里面,有的机构就把它认为是强制性的要求,尽管有大量的收入,但分红要受到限制。其实这个问题,在我们以民非为基础组织形式的养老院里根本不是问题,因为我们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分配。第三是产权结构,是否要求至少有一定比例的股权为非营利组织持有。第四是治理结构方面。即是否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充分体现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意志,并通过协商机制解决;并非完全的资本决策。第五是要有资产锁定的规则。需要进一步明确,体现对于社会议题和目标的坚守,并非为了财务指标的实现。比如养老院里有一些专门的不动产或者一些核心的资产,这个资产只能被养老事业所锁定,不能轻易转移。第六是员工规模要符合组织性的要求。第七是创造性是否具有社会创新的意义。要说明自己到底在养老领域里、在社会创新这方面有什么样的意义。第八是是否有可测量的社会影响力,这个是最难的。最后,还要有可持续的财务支付方案,这也是很难的,因为有一些起步阶段的民非恰恰在资金链方面是存在困难的。
经过认证后的社会企业会获得什么呢?当然会获得一个Title、 一个名义、一个标签可以贴上,但贴上标签之后对它有什么作用吗?这个问题我非常坦率的说,我国目前在全国层面还没有统一立法,但是有些地方已经悄然开始起步了,比如成都,成都的社区社会企业可以说是先声夺人的。成都现在已经变成了一个非常宜居的城市,烟火气非常好,城市里面生活没有那么焦虑,大家都能够在非常小的范围内找到各种需求的满足。成都政府出台了很多促进措施,社会企业被认证后,会有一些倾斜性的资助方案。还有北京,出台了不少文件,开始了相关的认证,但实质性的扶持政策还没出台。同时还有广东、深圳、安徽等不少地方的政府已经发现,社会企业跟一般商业企业相比,特别契合我们现在大的环境,如何去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提倡所谓共同富裕的问题,如何去解决社会问题,会社会企业是很好的抓手。
从当下来看,社会企业在实践中已经有很多探索,但是尚没有提升到立法层面。问题在哪里呢?不把它在立法层面进行明确,又把它认证出来了,给他贴上标签,就会导致在市场里面它有独特性,会导致一些资源的流向问题,会对消费者服务对象造成一定的影响,也可能对竞争对手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如果认证不对的话,或者你认证完了之后,这个组织本身又不符合条件,却做了不当认证,或者取得资格之后,它的宗旨和目标进行漂移,这些问题怎么解决呢?所以,我们现在正在探索关于社会企业身份识别之后的法律意义。这段时间以来,有一种观点也非常强烈,常常引起辩论,那就是社会企业作为新生事物,其概念和形式需要探索,如果过早用法律去界定,反而可能会限制其发展。2009年我在写第一篇文章的时候,我是非常赞同这种观点的,那时候我也认为让子弹再飞一会儿,让社会企业在发展一段时间,法律不要贸然出手。但是15年过去之后的今天,我却迫切的感受到了社会企业发展立法的迫切性,主要理由在于,我们要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正确引导消费者和服务对象和政府资助的合理性,一旦把它作为一种特定的组织形式,给了它特定的称谓,有了认证的标准和体系,却对此放置不理,那也是对社会和市场的不负责任。所以,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开始了社会企业立法的这样一种框架探索,从目前来看,世界范围内的三种立法模式都已经探索清楚了,但对我们来讲,看到了各种立法模式的优劣之处,比如说韩国是社会企业促进法,他对社会企业界定非常确定,对分红进行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但这些过于确定、过于严格的限制,反而使韩国的社会企业发展进入了瓶颈期。如果不做这样的特殊立法,只是在公司法、在一些合作社法里面去增加相关的内容可不可以呢?不是不可以,但是,由于缺乏体系性或者单行法,仅仅在基本法律或者说基础法律里面去解决,实际上是起不到社会导向作用的。我们目前提出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法律可能需要对认可的社会企业下一个初步的界定,但是在提出基本标准之后,把更多的标准要交给认证机构去定,但法律要去管理这些认证机构的进入退出,看他们的资格。
社会企业作为一种独特的组织形式,在采取商业组织形式后,股东通常有权修改章程,包括分红和终止目标等关键条款。然而,对于社会企业来说,这些条款往往承载着其社会使命和核心价值,一旦被随意修改,可能会导致其失去原有的社会企业身份。因此在立法上,要对社会企业的章程的核心条款做修改上的限制。也就是说,虽然股东仍然有权修改章程,但当修改内容涉及到社会企业的核心价值和使命时,将受到严格的限制。一旦修改超越了这些限制,将可能丧失其身份。因此,框架性的内容我们也已经提交了。我们的目标是提供一些保障性政策,以确保社会企业能够在法律框架内稳健发展。要吸取一些国家立法失败的经验,尽可能为现实发展留下足够多的法律空间。
归根到底,不管立不立法,我们要倡导的是什么?是社会企业家的精神问题。大量的社会企业的概念是在英国、欧洲出现的,跟他们本国的法律有很大关系,比如像英国的慈善法是不允许慈善组织去从事商业活动、获得商业收入的,所以他不得不在慈善组织之外,有慈善组织作为投资方去设立社会企业。在美国为什么不设立社会企业法呢?是因为他的所有非盈利组织税法里面都规定了可以去从事跟你目的相关的这些核心业务,这个业务也可以是商业,只要跟目的相关,甚至在税法上还认可。像日本也没有社会企业法,但日本有专门的、特定非盈利活动的这样一部促进法,所以在不同国度里面它不见得是一个必选项。
抛开法律层面,其实当我们涉足养老领域时,实际上就已经成为了社会企业家。想要在这个领域取得成功,就必然要具备五个方面的精神。第一个精神就是要遵循一种创造和维护社会价值而不仅仅是自身利益的使命。进入养老领域,要用自己的价值观去维护老年群体确确实实的利益。第二个精神就是为了实现这个使命,要不断去识别并坚持不懈去追求新的机遇。所以我们会去研究政策、会去寻找合作伙伴、会去寻找一些科技手段来不断更新我们的服务。第三个精神是要参与到持续不断地创新、适应和学习的过程中。所以我们上午的各个专业研讨会会高朋满座、会对养老领域出现的所有新生事物饱含热情。第四个精神是不受现有资源的限制勇敢行动的特质。其实作为创业家或者企业家的一个特别大的特质是他们不会等到万事俱备才去行事,即使还有条件不符合,他也一定是没有条件自己创造条件也要上,才有可能把那些不具备的条件给予补足。第五个精神是要对所服务的群体和所创造的成果展现了高度的责任感。追逐金钱的增长跟追逐事业的发展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人生。如果一个事业只是为了上市,最后变成资本,最后会感到并没有成就感。但当你一旦投入到某个事业中,即便收益并没那么大,只是可持续发展、预算平衡而已,终其一生追逐养老事业的时候,就会发现,你对服务群体展现了高度的责任感,这也是为什么大量的养老院、老人院的院长们一辈子都在做这件事,而不会轻易把它传授给他人的原因所在。实际上,在全世界范围和全国范围内,有不少公益基金会也看到了社会企业家的重要性,他们会有一些公益项目专门去发现和资助社会企业家。
最后我想说的结论是,我对于社会创新有迷之相信,因为我更偏爱温和而持续的社会变革所致。其实我们会发现,很多人都意识到社会问题或者看到社会问题,但我们可能抱怨的多,旁观的多。而社会企业家实际上是什么样的一种人呢,是不安于现状,但是却能够理解现状、用知识来寻求变革、从容而坚定,他明知不可为还要为之,对于社会中存在的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敢于怀疑、敢于挑战、敢于探索、却甘于此后的各种可能的一群人。所以我们常常会说,在养老领域,长期照护领域是整个养老事业中最重要的部分,但却是体现人类文明最高的地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我认为能够坚守在长期照护养老事业里的所有老人院院长们,你们是具有社会企业家精神的,只要你们在,只要这样一种精神,在这个世界就会更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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